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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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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乃德國關於聯邦憲法法院及釋憲程序最基礎且最具經典地位的教科書。於內容上對德國此一釋憲機關的組織架構與憲法地位有精要論述,更就憲法訴訟的各種程序類型乃至裁判效力等有完整介紹,釋憲程序中之相關問題與爭點幾可於本書中獲致初步的指引啟發。

  吾國釋憲法制與理論受德國影響甚深,諸多大法官的解釋、學理上的討論乃至未來可能的立法等均多有參酌因襲,彼邦所發生之問題對吾國實有前瞻性的參考價值。本書因此不僅對參與釋憲實務的工作者,更對相關法制有興趣或欲進階研究的法律學子、乃至對欲深入了解德國學理與制度的其他讀者,都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Klaus Schlaich (†) 


  經歷
  德國(前)波昂大學法學院教授

Stefan Korioth 

  現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者簡介

吳信華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Tübingen)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憲法釋論、憲法訴訟專題研究(一)-「訴訟類型」,及其他憲法/憲法訴訟相關專論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
 

目錄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中文翻譯)
原書第十版序(中文翻譯)
中文出版譯者序
縮語表

第一篇 導論與基礎
I.比較視野下的聯邦憲法法院/1
II.聯邦憲法法院的權限範圍――概述/5
1.法院裁判的審查/6
2.行政的審查/6
3.立法行為的審查/6
4.憲法法院關於憲法機關間之爭議裁判,亦包含聯邦性爭議/7
5.其他任務/7
III.「憲法審判權」:一個單純的集合名詞?/8
IV.憲法審判權與憲法/10
1.基本法作為「直接有效之法律」。憲法的優位性/10
2.憲法審判權之作用範圍與憲法之解釋/12
V.藉由法院而為憲法裁判/18
1.通往聯邦憲法法院之途徑:亦屬一條迂迴之路/18
2.關於「聯邦憲法法院與專業法院」之專業術語/21
V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21

第二篇 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與組織架構
I.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憲法機關/23
1.聯邦憲法法院特別的組織地位而作為一個憲法機關/24
2.「憲法機關」:一個法官職權界限踰越的權限頭銜?/25
II.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審判庭原則,法官與法官選舉/31
1.審判庭原則/32
2.法官與法官選舉/35
3.學術助理/41
III.以多數決為決議與特別意見/42
1.多數決裁判與抽籤程序/42
2.特別意見/43

第三篇 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若干基本原則
I.訴訟法規範的不完備性――並無程序自主/49
II.聲請必要性、訴訟代理與調查原則/52
III.程序當事人、程序參加、陳述意見權/54
1.當事人/54
2.程序的參加/55
3.陳述意見的權利/55
IV.和解與和解性的爭議平息/57
V.言詞審理/59
VI.簡易駁回(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4條)/60
VII.法官的自行迴避與偏頗/61
VIII.費用、濫訴費用、其他必要支出/65

第四篇 審理權限與程序類型
第一章 通向聯邦憲法法院的途徑
I.並無概括條款/67
II.聯邦憲法法院最重要程序類型的裁判統計/68
第二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5款、第63條以下之機關爭議程序
I.機關爭議的基礎問題/72
1.憲法機關作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72
2.歷史的關連/73
3.機關爭議裁判的課予義務效力/76
4.機關爭議程序中的若干重要裁判/77
II.程序合法要件/78
1.當事人能力/78
2.爭議對象/86
3.聲請權能,權利保護之必要/88
4.期 限/92
5.審查基準/92
III.裁 判/93
IV.關於機關爭議程序之特別規定/93
第三章 聯邦性爭議
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款、第68條以下之憲法形態的聯邦與各邦爭議/98
1.程序的設計與程序合法要件/98
2.聯邦與各邦爭議於今日之重要性/10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款、第77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99條,聯邦憲法法院法
第13條第10款、第73條以下之程序/105 
1.非憲法性質之聯邦與各邦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前段)/105
2.各邦間之公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中段)/106
3.邦內部之憲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後段、第99條)/107
III.基本法第93條第3項連結基本法第29條所制定法律之第24條第5項第3句之程序/110
IV.依行政法院法第50條第3項、社會法院法第39條第2項之法官聲請/110
第四章 規範審查程序
A.法官的規範審查――基礎/112
I.規範審查的形式。歷史根源/113
1.基於聯邦制所引伸之規範審查/113
2.法官的審查權/113
3.規範審查權限集中於一個唯一的中央法院/117
II.憲法法院的規範審查作為司法/117
III.聯邦憲法法院的各種規範審查程序/119
B.「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
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
第6款、第97條之其他特別情狀/121
I.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122
1.基礎問題/122
2.程序合法要件/124
3.裁 判/13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之權限審查程序/131
1.基 礎/131
2.程序合法要件/132
3.實體合法性/133
4.裁 判/133
III.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b款、第96條之權限免除程序/136
1.本程序之基礎與特性/136
2.程序合法要件/137
3.審查範圍/141
4.裁 判/141
IV.規範確認程序/144
C.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款、第80條以下之「具體」法規審查(法官聲請)/146
I.基礎問題/146
1.法官的規範審查權與廢棄權/146
2.法官聲請程序之目的/147
3.此一程序的現實重要性/150
II.程序合法要件/151
1.聲請權人/151
2.聲請對象/152
3.法官的聲請權利與聲請義務(聲請事由)/156
4.審查基準/169
III.程序進行與裁判/170
D.基本法第100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2款、第83條以下之規範驗證與規範鑑別程序/173
I.意義與歸類:基本法第25條程序上的對應規定/173
1.程序的目的與功能/173
2.與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程序之區別/175
3.概念上的界定/176
II.程序合法要件/177
1.法律爭議的存在/177
2.疑義(與疑義者)/177
3.聲請對象/180
4.裁判上重要性/180
III.裁 判/180
E.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3款、第85條之分歧聲請/181
I.意義與歸類/181
II.程序合法要件/183
1.有聲請權之法院/183
2.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下之「裁判」/183
3.「不一致」/184
4.裁判上重要性/184
III.裁判與裁判效力/184
F.基本法第126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4款、第86條以下之程序/185
G.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b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1條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訴願」/186
第五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0條以下之憲法訴願
A.一般法律救濟途徑體系中之憲法訴願/189
I.憲法訴願與基本法第19條第4項之訴訟救濟途徑保障/191
II.憲法訴願之功能與意義/195
B.程序合法要件/196
I.訴願能力/196
II.程序能力/201
III.訴願對象/201
IV.訴願權能:基本權利受侵害之主張/204
1.基本權利受侵害/205
2.主張受侵害/212
V.期 限/222
V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訴訟救濟途徑之提前窮盡與憲法訴願之補充性原則/223
1.規則:窮盡救濟途徑/223
2.例外:聯邦憲法法院的提前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第2句)/233
3.直接針對法律之憲法訴願不適用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234
VII.權利保護必要/238
C.憲法訴願之接受而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以下)/240
I.由法院行政於「一般登記」之登載/241
II.憲法訴願接受之義務(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第2項)/242
III.由審查庭為接受之拒絕(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d條第1項、第3項)/246
IV.由審查庭所為勝訴許可之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c條)/247
V.由審判庭為接受(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2句)/249
VI.接受程序的評價/250
1.不接受裁判:非屬實體裁判/250
2.勝訴許可之審查庭裁判/252
3.審查庭程序中之聲請法官迴避/253
4.憲法訴願之雙重功能:個人權利保護之保障與憲法之維護/254
5.重要之觀點:聯邦憲法法院專注於原則憲法上重要性之問題/256
D.裁 判/259
E.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憲法訴願中之審查範圍/260
I.聯邦憲法法院並非超級審法院/262
II.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有限範圍/264
1.個案中事實確認與評價的審查/264
2.判決內容的審查/265
3.法院程序的審查/288
4.作為依據法律之審查/294
III.就審查範圍確立之憲法基礎規定/295
第六章 其他程序
A.憲法保護程序/301
I.基本法第61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4款、第49條下之聯邦總統的彈劾程序/301
II.基本法第98條第2項及第5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9款、第58條以下之法官彈劾/302
III.基本法第18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款、第36條以下之基本權利失效程序/303
IV.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第2句,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款、第43條以下之政黨禁止程序/303
B.基本法第41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款、第48條以下之選舉審查程序/305
C.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c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a款、第96a條至第96d條之不承認訴願/308
I.背 景/308
II.訴願權人與代理/310
III.權利保護利益/311
IV.形式與期限/312
V.程 序/312
VI.審查對象與審查基準/313
VII.與選舉審查之關係/313
VIII.初次的經驗與批評;歐洲選舉法的修改/314
D.遲延訴願/315
第七章 與其他法院(邦憲法法院、歐洲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權限及程序之界限
I.各邦憲法審判權/320
1.權限之競合/321
2.有問題之情狀:邦憲法訴願/323
3.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審級法院?/333
I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之關係/335
1.導 論/335
2.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間之關係/338
3.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間之關係/352
4.基本權利保護之實例/353
5.未來展望/360

第五篇 裁判宣告及其效果
A.程序不合法與實體無理由之裁判宣告/365
B.機關爭議程序與類似機關爭議程序中之裁判宣告/367
C.針對裁判憲法訴願的宣告模式/367
D.規範審查中之裁判宣告/369
I.規則:違憲規範之無效宣告/369
1.違憲法律的自始與當然無效(ex tunc- und ipsoiure-Nichtigkeit)/370
2.部分無效/373
3.未縮減規範文本之部分無效宣告/374
4.無效宣告的法效果(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9條)/377
II.裁判變形:一個違憲規範不一致宣告的限定/379
1.聯邦憲法法院的發明/380
2.專業術語/381
3.以平等違反之特殊性為不一致宣告的理由/381
4.不一致宣告的法效果/390
III.裁判變形:所謂的警告性裁判/402
1.案例類型/403
2.法律效果/405
IV.裁判變形:法律的合憲性解釋/407
1.合憲性解釋優先性之要求/408
2.拘束力/410
3.定 性/411
4.與「憲法取向解釋」之區別/412
5.合憲性解釋之界限/413
E.聯邦憲法法院於法效果諭知上的自由與拘束/417
F.附論:修正法律或改革法律之無效宣告後舊法繼續適用的問題/418

第六篇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權與裁判實效性的保障
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之暫時處分/421
1.聲請的程序合法性/423
2.聲請的實體審查/425
3.程序與裁判/429
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5條裁判之執行/432
I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拘束力/435
1.確定力/436
2.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力/438
3.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亦包含裁判的「主要理由」?/443
4.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項規範審查裁判之「法律效力」/450
5.「法律效力」、以及根本上憲法審判權的二個歷史根源/451

第七篇 聯邦憲法法院於國家功能中的定位
I.問題之提出/455
II.憲法審判權的任務與界限/458
1.聯邦憲法法院的自我節制?/458
2.「功能法上」論點(新的)問題提出/459
3.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監督者/461
4.行為規範與審查規範之區別/464
5.其他獨立之功能法上的權限準則及批評/466
III.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472
1.「立法者的形成空間」/472
2.事實確認與預測決定的審查密度(三階理論)/474
3.對立法者結果、抑或亦及於行為的審查?最佳方法立法作為憲法義務的論點/480
4.由聯邦憲法法院為國會決定不足之彌補的危險/485
IV.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威/487

文獻索引/493
名詞索引/567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Im Jahre 2007 is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eine Übersetzung der 5.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aus dem Jahre 2001 erschienen. Die damalige Übersetzung von Herrn Kollegen Fei Liu aus Peking hat diese Schrift über das deutsch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einem weiten chinesischen Leserkreis erstmals in chinesischer Sprache zugänglich gemacht. Umso mehr freue ich mich, dass jetzt eine Übersetzung der im Jahre 2015 in Deutschland erschienenen 10.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vorliegt. In der Zwischenzeit, hat sich viel getan: Die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hat sich fortentwickelt, sein Verhältnis zu den europäischen Gerichten (EGMR und EuGH) hat sich verändert. Das Lehrbuch ist beständig aktualisiert und fortgeschrieben worden. Zu besonderem Dank bin ich Herrn Kollegen Hsin-Hua Wu verpflichtet, der, wie schon der erste Übersetzer, mit großer Geduld, mit großem Engagement, mit genauem Blick für die Details und zugleich mit einer großen Kenntnis der Zusammenhänge des deutschen und taiwanesischen Rechts im Bereich de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sich der schwierigen Übersetzungsaufgabe angenommen hat. Nach wie vor gehört es zu den wichtigsten Aufgaben im Austausch zwischen der taiwanesischen und der deutschen Rechtsordnung, grundlegende Rechtsinstitute und Rechtstexte wechselseitig einem möglichst weiten Leserkreis zugänglich zu machen. In diesem Sinne wünsche ich sehr, dass dieses Buch interessierte und auch kritische Leser findet. Ich würde mich sehr freuen, mit den Lesern in Taiwan, vielleicht auch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n Kontakt zu bleiben und mit neuen Lesern in Austausch zu kommen; für Anregungen und Kritik zum Inhalt des Buches bin ich jederzeit sehr dankbar.

Stefan Korioth
München
im September 2016

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中文翻譯)

  於2007年在中國有本書2001年第五版之翻譯的出版,當時譯者北京的劉飛教授以此對廣大之中文讀者群首為一個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著作之中文語言上的認識可能性;而現令人高興的是更有德國2015年所出版本書第十版的翻譯。此期間確有諸多演變: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持續進展,其與歐洲各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及歐洲法院)間之關係亦多所改變,本書即均持續更新且有所改寫。所特別感謝者即為吳信華教授,其如同第一位翻譯者,有諸多耐心及勞費且對細節精確觀察,並同時就德國與台灣憲法審判權法領域之關連性多所認知,而承接了此一至為艱困的翻譯使命。在台灣法與德國法之交流間最重要的任務,始終在於就基礎的法制度與法文本相互間盡可能地達到更廣泛讀者群的運用。於此至為期待會有對本書感興趣且亦予批評之讀者;而個人亦感欣悅可與台灣、甚至是中國的讀者有所接觸且與新的讀者有所交流。對本書內容的任何鼓勵與批評,本人均無任感荷!

Stefan Korioth
慕尼黑
2016年9月

原書第十版序(中文翻譯)

  本書第十版處於一個對聯邦憲法法院亦非屬輕鬆的階段。首先所指陳者即法院未變動的高度負擔,而在過去數年中亦有甚多基礎且複雜之案件,特別是關係到歐元與歐洲國家之債務危機。聯邦憲法法院的相關裁判就此即一方面於學術上,而另一方面於柏林、布魯塞爾及盧森堡均多有紛爭。此尚非屬特別,該等規範性與制度性不確定的階段在基本法與聯邦憲法法院法之歷史中均多有存在;所新者僅為在政治層面之考量,間或由立法的措施而對聯邦憲法法院之權限、或至多其地位有所更動:即藉由一個正進行修正之法官選舉程序,亦可能甚至藉由一個對法院為限制性之訴訟上的使用可能,本書新版即亦嘗試對此等問題納入討論。而所考量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至官方彙編的第135冊,此外亦增補自2012年起出版之文獻。

  對我共同工作夥伴之熱情協助與支持謹此衷心感謝:Dr. Maxi Koemm、Michael W. Müller、Jonas Marx、Julian Eibl、David Malzkorn、Andreas Münsch、Stephanie Brüggemann、Esther Pütz以及Gabriele Steiger。

Stefan Korioth
München/Oldendorf
2015年3月

中文出版譯者序

  本書於2012年時原依前波昂大學Klaus Schlaich教授(原著)、慕尼黑大學Stefan Korioth教授(自第五版起增補)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一書(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Stellung, Verfahren, Entscheidungen)的第九版為迻譯,過程中適逢2015年第十版的出版,即再依此一新版而增補。

  在國內學術界的發展中,翻譯向來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實則亦僅透過原文忠實的譯介方能對所繼受國家的理論有較合理的理解,而非流於閱讀者個人的片斷認知或想像。本書為德國最早且亦最具代表性之憲法訴訟教科書,相關釋憲程序的爭點及問題於其中均有精要討論。譯者因之決定翻譯,以使讀者能原始地了解德國相關學理,亦應可對吾國釋憲程序法理與大法官實務運作有些許貢獻。

  本書得以完成,譯者要感謝在求學與學術生涯階段中教導並協助我的諸多師長,更感謝家人對我學術工作的支持與體諒。而在沒有官方的支援下,對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出版這本不會賺錢的書,譯者也要致上誠摯的謝意,也一併謝謝相關同仁的幫忙。中國政法大學的劉飛教授於2006年時就德文原書之第五版已先予中文翻譯,本書的完成即省卻了諸多勞費,於此亦對劉教授表示敬意。本書的出版當感謝原作者Korioth教授與德國C. H. Beck出版公司的授權,以及Korioth教授的學術助理Dr. Maxi Koemm、Jonas Marx、Michael Wolfgang Müller、Julian Eibl等人對德文疑義的解答,譯者獲益良多,但當然文責由譯者自負。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詹董益、林人一參與本書的實質校閱、鄭玉恆、周孟璇協助相關中德文的校對及增補處理,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藍偉銓就全書內容及索引名詞為校正,以及其他譯者在中正大學歷年來的諸多助理亦對本書的翻譯工作多有貢獻,都是譯者要致上謝意的。

  本書在翻譯的用語及格式上均依國內法學界既有慣例為處理,書末也一併附上原書的參考文獻及(附上翻譯的)名詞索引,以供讀者為進階的參考。

  雖然已盡力地完成了本書,但相信仍有許多未臻完美之處,如果讀者對此有任何的指正,都是譯者會虛心接受的。

譯者謹識
於中正大學法學院
2017年9月
 

詳細資料

會員評鑑

2
1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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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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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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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8/05/14
本書排版相當離譜,不同段落的文字因為不明的原因/理由/目的而有時大有時小,而且是整本書從頭到尾都有這種狀況,翻開書不到十秒鐘就能看到的問題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在出版前被處理。
翻譯的品質在不同章節也有高低起伏,要說順暢...真的很勉強,因為像翻譯初稿般的粗糙中文語句實在太多,導致不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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